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徐世堂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被告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