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抗告人 吳榮林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吳榮林對於原審法院一00年度上更㈠字第八0號強盜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見原審卷第七頁),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原確定判決實體上之爭執,指摘原裁定違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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