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務人 林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伍拾玖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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