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許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育人 、 潘曉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