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俊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月、6月、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8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11月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