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219號

原告 張凱鈞

被告 范程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前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受原告委託向債務人 李偉誠 收取借款,並約定就被告向債務人李偉誠收取借款債權之百分之30作為報酬,被告接受委託後於000年0月間,在李偉誠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收受李偉誠前積欠原告之3萬元借款,予扣除報酬即9,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其中21,000元挪為己用,未交付原告而侵占入己等情,有卷存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35號(下稱刑案)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訛,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000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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