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相對人乙○○請求遷讓房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敗訴,遂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另聲請人於97及98年度均查無財產所得,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倪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