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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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9年度婚字第3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帳戶資料以為釋明,且本院調閱99年度婚字第332號離婚等事件之卷宗,並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8年度所得資料,所得給付總額為新台幣(下同)9,891元,名下投資寶成建設份有限公司29,4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俞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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