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陳品辰 被告 孫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