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被告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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