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怡齡 相對人 王德宜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應加列第五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29條第3項結果,對於裁定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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