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何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何冠儀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何冠儀(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死亡宣告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冠儀(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聲請人之姊,失蹤人於94年7月17日自高雄市○○區○○路○○○○○號住所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自94年7月17日為失蹤人口登記迄今已逾11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何冠儀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94年7月17日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為證;復經證人即聲請人暨失蹤人之祖母 吳美 到庭證稱:失蹤人16歲就出去了,出去後就一直沒有聯絡,請人找都找不到,現在都10幾年了,出去到現在完全沒有聯絡等語明確(見本院106年3月28日訊問筆錄),堪信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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