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江志文 被告 蔡旻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27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