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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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3號債權人 陳正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彥志 即宏昌工業社、 蔡三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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