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毒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毒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毒抗字第2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內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聲字第2178號」應更正為「94年度毒偵緝字第369號、370號、37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案由欄內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緝字第369號、370號、371號,原裁定誤繕為「94年度毒聲字第2178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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