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聲請人 蔡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祐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祐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12年11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李珮青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聲請人已於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