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鶴齡 即陳源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603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至109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5日起至109年7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7月6日起至110年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51元,及其中新臺幣727元,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9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2,614元,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