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 詹素卿詹志明張金鳳詹志豪 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門牌碼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及至起訴日本件本金、利息之債權總額,以上開建物交易價額及債權總額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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