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2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顯有悔意,且
所拾得手機已由被害人乙○○領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
品發還領據一件在卷可佐,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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