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桓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5月22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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