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