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見花
蔡燕真 蔡燕雪 王禮轉 蔡燕卿 蔡禮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 彭昆鋒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彭清正
蔡素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