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侵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少廷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王可文 律師 吳勇君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AW000-A109169(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W000-A109169A(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少廷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