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046號),本院認宜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林全於民國110年6月9日晚上7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南側圍牆巷子內,因見 曾富樹 停放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擋住其駕駛視線,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鑰匙刮損該車車身,致該車引擎蓋、左後葉子板、左前車門等多處遭刮損,喪失美觀之效用,足生財產損害於曾富樹(聲請書誤載為林全)。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曾富樹告訴被告林全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