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廖偉智 被告 陳柏志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虎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伶潔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