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王若凡 被告 黃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提出之起訴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