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20號

原告 陳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河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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