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坤利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員山企業社李瑜珍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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