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劉士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霖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