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王辰旭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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