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國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釋惠
相 對 人 洪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5月8日以109年度板簡字第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聲請人負擔,並判決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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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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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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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由相對人繳納,│
│││應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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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66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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