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柏翊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3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81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6行「甲○○聲請人」更正為「甲○○」,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所為,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雖同時違反保護令中之多款命令,惟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均屬同一保護令之內容,仍僅係違反一保護令之犯行,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兩次違反保護令行為,時間具有相當之間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民事通常保護
令之內容且尚有效存在,竟仍故意違反該保護令所諭知之事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品行不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433號被告乙○○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在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家護字第95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於甲○○及其配偶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甲○○及其配偶丙○○○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應於111年1月30日前遷出甲○○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並將全部鑰匙交付甲○○、遷出後並應遠離上開住所至少100公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等事項;於110年11月16日經同上法院以110年度家護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令「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所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95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命『不得對於甲○○及其配偶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甲○○及其配偶丙○○○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應遠離甲○○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至少100公尺』之保護令內容之有效期間,自110年11月11日起延長1年」等事項。詎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一)於111年6月21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甲○○之工作處所前,以無故鳴按喇叭及持續叫罵等方式,騷擾甲○○,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
(二)於111年6月30日18時30分許,進入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甲○○之住所,對甲○○及丙○○○叫罵、拍打桌子,並毀損甲○○所有之電風扇1件,致甲○○所有之上開電風扇亦因此而致令不堪使用(毀棄損壞部分,未據告訴),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三)於111年7月1日18時30分許,再度進入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甲○○之住所,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嗣經甲○○報警當場逮捕,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矢口否認有於111年6月21日13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告訴人甲○○之工作處所等事實。2.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對於前往告訴人甲○○之住所等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我只有跟父親(告訴人)要新臺幣(下同)200元及我的健保卡,我沒有辱罵、毀損電風扇及要1000元等語。3.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被告坦承不諱。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三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之事實。四譯文2份(警卷第35、37頁)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事實。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95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查詢本、110年度家護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影本、保護令執行影本、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執行保護令影本各1份法院核發保護令及延長通常保護令等事實。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查詢本(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25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份被告前於110年6月2日19時許,犯違反保護令罪之事實。七現場照片2張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禁止騷擾擾之違反保護令、同法第61條第1、4款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未遠離住居所之違反保護令(請從一重之同法第61條第1款處斷)、同法第61條第4款罪嫌。被告所犯禁止騷擾之違反保護令1次、未遠離住居所之違反保護令罪1次,犯罪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