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羅夏秋
賴麗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被告 賴金堂
賴榮欽 賴榮吉 賴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係分別向被告賴金堂、賴榮欽、賴榮吉、賴榮進,請求給付原告羅夏秋、賴麗珍各新臺幣(下同)4,601,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5項則主張前4項之給付,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責任。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前開規定與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兩項聲明中最高者計算之即為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0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