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州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鄭詠州被訴傷害告訴人 許良斌 之部分,原訂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之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次按,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鄭詠州被訴傷害告訴人許良斌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鄭詠州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是被告有無依條件履行,關乎告訴人是否撤回告訴,本件有向告訴人確認被告是否依條件履行完畢之必要,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