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萬慰慈 代理人 黃怡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彭怡蓁本件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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