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以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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