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告 吳健昆 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 律師被告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鍾宏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許美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民事聲請訴訟追加狀(見本院卷第158頁),原告主張於102年3月14日職業災害發生前並無癲癇病史,惟該日後會突然昏倒,經醫師診斷為癲癇,顯係職業災害當日所造成之後遺症,故追加勞動能力減損之部分云云,然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原告既未載明追加部分訴之聲明為何,被告已無從防禦,且本訴於10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時即行爭點爭理,而本訴乃於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案卷證資料非屬龐雜,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訴訟終結,造成訴訟延滯,原告所為本件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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