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李金鶴
李金樹
李金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被告 李金成
李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重上字第4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被告等主張原告李金樹名下之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房屋及坐落基地,應屬被繼承人 李戴葉 所有,僅借名登記於李金樹名下一節,業據原告李金樹起訴請求被告李金榜將前開房地騰空返還,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判決在案,嗣經被告李金榜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重上字第48號審理中,有前開本院判決及歷審裁判進度查詢表在卷可稽。茲因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就應分割遺產之範圍認定,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並經兩造當庭表示為避免重複調查徒費時日,同意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吳孟竹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