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林明芳 (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 蘇麗紅 (監護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明芳」之記載,應增列「(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蘇麗紅(監護人)住同上」。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