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小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小嬌於民國90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9月8日止累計456,465元未給付,(其中115,289元為本金,341,1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小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9月8日止累計196,41
2元未給付,其中50,003元為消費款;146,40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小嬌│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0,003元││9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小嬌│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15,289元││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