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15號原告臺北縣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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