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陳妤軒 特別代理人 陳錦順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葉東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福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0萬元【300萬元+(15000×12×10)+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3萬07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最遲於100年11月16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看護費用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