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六萬四千零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零七十四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零七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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