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紀秋雲

被告 林岳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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