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賴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粘聰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1918、1989、1990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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