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哲瑋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葉哲瑋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其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葉哲瑋於98年間,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9年間,各犯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為本院分別判處其罪刑,再據本院於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4173號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99年3月2日入監執行如上確定之數罪、刑等情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為參,核與本院100年12月27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載示情形相符,是悉受刑人現在監執行有期徒刑總合為2年3月之毒品罪等,其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甚明。準此,本院就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葉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具有管轄權。復查,受刑人於99年3月2日入監執行如上各案,嗣經法務部以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19號核准假釋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葉哲瑋】1紙均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