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4號再審原告 吳金獅 訴訟代理人 吳國賓 再審被告 吳幸 再審被告 胡吳美代 再審被告 王吳春英 再審被告 蔡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80號第一審判決因未上訴而確定部分提起再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6,
000元(計算式:未上訴面積52㎡×土地公告現值28,000元/㎡=1,456,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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