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號原告即聲請人 黃秀卿 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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