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4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蘇 英太
巷46號債務人 黃美穗
一、債務人 蘇英太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美穗、蘇英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英太於民國92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2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2日止累計214,73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75元為本金;84,7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英太邀相對人黃美穗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2日止累計416,988元正未給付,其中184,098元為消費款;232,8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94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英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42%│││129975││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美穗、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4098│英太│9月1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