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0號聲請人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沛玲 即 吳采昀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TH732202和票號TH732203之本票原本,共2紙。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